2026-04-23 01: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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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國務院批準,中國清潔發展機製基金和清潔發展機製項目(簡稱CDM項目)實施企業享有免征部分企業所得稅等稅收優惠。
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近日聯合發布通知,明確了中國清潔發展機製基金及清潔發展機製項目實施企業的相關企業所得稅政策。
通知明確,對中國清潔發展機製基金取得的四類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具體包括:CDM項目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收入上繳國家的部分;國際金融組織贈款收入;基金資金的存款利息收入、購買國債的利息收入;國內外機構、組織和個人的捐贈收入。
對於CDM項目實施企業的企業所得稅政策,通知指出,CDM項目實施企業按照《清潔發展機製項目運行管理辦法》的規定,將溫室氣體減排量的轉讓收入,按照以下比例上繳給國家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氫氟碳化物(HFC)和全氟碳化物(PFC)類項目,為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收入的65%;
——氧化亞氮(N2O)類項目,為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收入的30%;
——《清潔發展機製項目運行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的重點領域以及植樹造林項目等類清潔發展機製項目,為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收入的2%。
此外,通知還指出,對企業實施的將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收入的65%上繳給國家的HFC和PFC類CDM項目,以及將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收入的30%上繳給國家的N2O類CDM項目,其實施該類CDM項(xiang)目(mu)的(de)所(suo)得(de),自(zi)項(xiang)目(mu)取(qu)得(de)第(di)一(yi)筆(bi)減(jian)排(pai)量(liang)轉(zhuan)讓(rang)收(shou)入(ru)所(suo)屬(shu)納(na)稅(shui)年(nian)度(du)起(qi),第(di)一(yi)年(nian)至(zhi)第(di)三(san)年(nian)免(mian)征(zheng)企(qi)業(ye)所(suo)得(de)稅(shui),第(di)四(si)年(nian)至(zhi)第(di)六(liu)年(nian)減(jian)半(ban)征(zheng)收(shou)企(qi)業(ye)所(suo)得(de)稅(shui)。
根據通知,企業實施CDM項目的所得,是指企業實施CDM項目取得的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收入扣除上繳國家的部分,再扣除企業實施CDM項目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後的淨所得。
通知強調,企業應單獨核算其享受優惠的CDM項目的所得,並合理分攤有關期間費用,沒有單獨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通知指出,上述優惠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