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4-11 09:3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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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該《辦法》,南(nan)海(hai)區(qu)設(she)立(li)新(xin)能(neng)源(yuan)汽(qi)車(che)產(chan)業(ye)發(fa)展(zhan)扶(fu)持(chi)專(zhuan)項(xiang)資(zi)金(jin),由(you)區(qu)發(fa)展(zhan)和(he)改(gai)革(ge)局(ju)負(fu)責(ze)編(bian)製(zhi)年(nian)度(du)資(zi)金(jin)預(yu)算(suan),並(bing)申(shen)請(qing)納(na)入(ru)年(nian)度(du)財(cai)政(zheng)預(yu)算(suan)安(an)排(pai)。專(zhuan)項(xiang)資(zi)金(jin)用(yong)於(yu)扶(fu)持(chi):
在南海區新設立的新能源汽車產業企業,區內現有從事新能源汽車產業新增投資或實施轉型從事新能源汽車產業的生產企業。
引導新能源汽車產業企業向廣東新能源汽車核心部件產業基地核心區(丹灶)集聚發展。
鼓勵國內外投資者在南海區投資建設新能源汽車產業企業。
對符合扶持範圍新設立的、區內現有從事新能源汽車產業企業新增投資的或區內現有非新能源汽車產業企業實施轉型的,承諾在區內從事新能源汽車產業生產、研發經營活動和納稅,並形成實際投資的前100家新能源汽車產業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
總投資(不含地價,以投資新能源汽車產業的投資並經有資質的第三方評估機構評估結果為準,下同)4000萬元及以上的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500萬元。(獎勵前10家)
總投資2000萬元-4000萬元(不含)的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200萬元。(獎勵前20家)
總投資1000萬元-2000萬元(不含)的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100萬元。(獎勵前30家)
總投資300萬元-1000萬元(不含)的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30萬元。(獎勵前40家)
對(dui)區(qu)內(nei)現(xian)有(you)專(zhuan)業(ye)從(cong)事(shi)新(xin)能(neng)源(yuan)汽(qi)車(che)產(chan)業(ye)或(huo)者(zhe)實(shi)施(shi)轉(zhuan)型(xing)從(cong)事(shi)新(xin)能(neng)源(yuan)汽(qi)車(che)產(chan)業(ye)的(de)生(sheng)產(chan)企(qi)業(ye)實(shi)際(ji)新(xin)增(zeng)的(de)投(tou)資(zi)額(e)達(da)到(dao)相(xiang)應(ying)規(gui)模(mo),經(jing)認(ren)定(ding)後(hou),參(can)照(zhao)本(ben)條(tiao)措(cuo)施(shi)給(gei)予(yu)扶(fu)持(chi)。
財政貢獻獎勵:
對2017年1月1日前在南海區內登記注冊的新能源汽車產業企業,2017-2019年三年分別按企業對南海區地方財政新增貢獻額度的100%、100%、50%比例標準對企業進行獎勵。
對2017年1月1日(ri)後(hou)在(zai)南(nan)海(hai)區(qu)內(nei)登(deng)記(ji)注(zhu)冊(ce),並(bing)在(zai)本(ben)辦(ban)法(fa)有(you)效(xiao)期(qi)內(nei)投(tou)產(chan)的(de)新(xin)能(neng)源(yuan)汽(qi)車(che)產(chan)業(ye)企(qi)業(ye),自(zi)投(tou)產(chan)當(dang)月(yue)起(qi)前(qian)三(san)年(nian)分(fen)別(bie)按(an)企(qi)業(ye)對(dui)南(nan)海(hai)區(qu)地(di)方(fang)財(cai)政(zheng)貢(gong)獻(xian)額(e)度(du)的(de)100%、100%、50%比例標準對企業進行獎勵。
給予新進駐廣東新能源汽車核心部件產業基地核心區(丹灶)前50家新能源汽車產業企業租金補貼。
2017年1月1日後進駐,並在本辦法有效期內租用廠房或自建廠房的,按其實際租用或自建廠房麵積(用於非生產性的麵積不能超過總麵積的30%)前三年分別按每平方米15元/月、10元/月、8元/月的標準(每家企業補貼上限不超過3000平方米)給予企業租金補貼(若企業實際租金低於該標準的,按企業實際租金給予補貼,下同)。
2017年1月1日後進駐,並在本辦法有效期內租用商業用房的,按其實際租用麵積前3年分別按每平方米20元/月、15元/月、10元/月的標準(每家企業補貼上限不超過1000平方米)給予企業租金補貼。
2017年1月1日前進駐的,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增的租用廠房或自建廠房、租用商業用房,經認定後,參照本條措施給予扶持。
鼓勵新能源汽車產業總部企業落戶或進駐南海區。
區(qu)內(nei)外(wai)新(xin)能(neng)源(yuan)汽(qi)車(che)產(chan)業(ye)企(qi)業(ye)在(zai)南(nan)海(hai)區(qu)設(she)立(li)總(zong)部(bu)企(qi)業(ye)或(huo)區(qu)外(wai)新(xin)能(neng)源(yuan)汽(qi)車(che)產(chan)業(ye)企(qi)業(ye)將(jiang)總(zong)部(bu)企(qi)業(ye)的(de)注(zhu)冊(ce)地(di)遷(qian)入(ru)南(nan)海(hai)區(qu)並(bing)辦(ban)理(li)相(xiang)關(guan)工(gong)商(shang)登(deng)記(ji)手(shou)續(xu),承(cheng)諾(nuo)在(zai)區(qu)內(nei)從(cong)事(shi)新(xin)能(neng)源(yuan)汽(qi)車(che)產(chan)業(ye)生(sheng)產(chan)、研發經營活動和納稅三年及以上。
同時,形成實際投資的,按遷入後的第一個年度營業額達到1000萬元、3000萬元、10000萬元及以上的條件,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50萬元、150萬元、300萬元。
quneishangshixinnengyuanqichechanyeqiyezainanhaiqushelizongbuqiyehuoquwaishangshixinnengyuanqichechanyeqiyejiangzongbuqiyedezhucediqianrunanhaiqubingbanlixiangguangongshangdengjishouxu,chengnuozaiquneicongshixinnengyuanqichechanyeshengchan、研發經營活動和納稅,並形成實際投資的,給予一次性獎勵1000萬元。
鼓勵新能源汽車產業企業申報各類產業科技創新項目、產學研共性技術、產業化項目等專項,對獲得省級及以上財政補貼支持的項目,按國家或省的支持金額給予1:1的配套補貼。
單個項目區級補貼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各級財政補貼總額不超過申報項目投資額的70%。如按標準計算各級財政補貼總額超過申報項目投資額的70%,則按申報項目投資額的70%扣除國家、省的補貼金額後計算區級財政補貼金額。
對新能源汽車產業孵化器、產業載體建設、優質企業上市、企業自主創新和品牌推進、企業人才引進、招商引資獎勵等與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相關的扶持政策,按照我區相關的政策執行。
對於投資新能源汽車產業園建設的企業,產業園麵積超過400畝,投資超過10億的,給予扶持獎勵。扶持獎勵的具體內容由區人民政府通過“一事一議”的方式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