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4-11 09:35:20
7332
財建[2010]230號 有關省、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科技廳(科委)、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發展改革委: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第91次常務會議有關決定,加快汽車產業技術進步,著力培育戰略性新興產業,推進節能減排,根據國務院批準的《關於擴大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範推廣的請示》(財建[2010]41號),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將開展私人購買新能源汽車補貼試點工作。根據汽車產業基礎、居民購買力等情況和有關要求,四部委選擇5個城市編製私人購買新能源汽車補貼試點實施方案,並組織專家對實施方案進行論證,論證通過後啟動試點。試點補助資金管理按照《私人購買新能源汽車試點財政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見附件)執行。 為保證試點工作的順利進行,各試點城市及所在省財政、科技、工業和信息化、發fa展zhan改gai革ge等deng主zhu管guan部bu門men要yao依yi據ju本ben通tong知zhi及ji有you關guan文wen件jian規gui定ding,加jia強qiang組zu織zhi領ling導dao,堅jian持chi依yi靠kao科ke技ji,突tu出chu自zi主zhu創chuang新xin,切qie實shi抓zhua好hao試shi點dian工gong作zuo。要yao跟gen蹤zong新xin能neng源yuan汽qi車che試shi點dian運yun行xing情qing況kuang,及ji時shi將jiang試shi點dian效xiao果guo、補助資金安排使用情況以及試點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函告四部委。 附件:私人購買新能源汽車試點財政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財政部 科技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二〇一〇年五月三十一日
附件: 私人購買新能源汽車試點 財政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wei)貫(guan)徹(che)落(luo)實(shi)國(guo)務(wu)院(yuan)關(guan)於(yu)培(pei)育(yu)戰(zhan)略(lve)性(xing)新(xin)興(xing)產(chan)業(ye)和(he)加(jia)強(qiang)節(jie)能(neng)減(jian)排(pai)工(gong)作(zuo)的(de)部(bu)署(shu)和(he)要(yao)求(qiu),中(zhong)央(yang)財(cai)政(zheng)安(an)排(pai)專(zhuan)項(xiang)資(zi)金(jin),支(zhi)持(chi)開(kai)展(zhan)私(si)人(ren)購(gou)買(mai)新(xin)能(neng)源(yuan)汽(qi)車(che)補(bu)貼(tie)試(shi)點(dian)。為(wei)加(jia)強(qiang)私(si)人(ren)購(gou)買(mai)新(xin)能(neng)源(yuan)汽(qi)車(che)試(shi)點(dian)財(cai)政(zheng)補(bu)助(zhu)資(zi)金(jin)(以下簡稱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新能源汽車主要指插電式(plug-in)混合動力乘用車和純電動乘用車。 第三條 補助資金按照科學合理、公正透明的原則安排使用,並接受社會各方麵監督。 第二章 補助範圍、對象和方式 第四條 中央財政對試點城市私人購買、登記注冊和使用的新能源汽車給予一次性補助,對動力電池、充電站等基礎設施的標準化建設給予適當補助,並安排一定工作經費,用於目錄審查、檢查檢測等工作。 第五條 私人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包括私人直接購買、整車租賃和電池租賃三種形式。 (一)直接購買:中央財政對汽車生產企業給予補助,汽車生產企業按扣除補助後的價格將新能源汽車銷售給私人用戶。 (二)整車租賃:中央財政對汽車生產企業給予補助,汽車生產企業按扣除補助後的價格將新能源汽車銷售給租賃企業。 (三)電池租賃:中央財政對電池租賃企業給予補助,電池租賃企業按扣除補助後的價格向私人用戶出租新能源汽車電池,並提供電池維護、保養、更換等服務。 第六條 地方財政安排一定資金,重點對充電站等配套基礎設施建設、新能源汽車購置和電池回購等給予支持。 第三章支持條件 第七條 試點城市政府是私人購買新能源汽車試點的實施主體和責任主體,須滿足以下條件: (一)新能源汽車推廣數量達到一定規模,並建設與應用規模相適應的基礎設施。 (二)確定新能源汽車商業運營模式,至少建立一種新能源汽車或電池租賃模式。 (三)製定地方財政補助、電價優惠、設置專用停車位等配套政策措施。 (四)注重動力電池和充電站等基礎設施相關技術標準的統一,充電站等基礎設施建設要與正在製訂的國家相關標準相銜接。 (五)建立和完善新能源汽車及電池的報廢及回收體係。 (六)建立有利於公平競爭的開放市場環境,不得對補助車輛實施品牌、車型、產地、經銷商等限製。 (七)做好與公共服務領域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範推廣工作的銜接。 第八條 申請補助的汽車生產企業及其新能源汽車產品須符合下述條件: (一)新能源汽車產品納入《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範推廣應用工程推薦車型目錄》,企業保證銷售汽車與目錄產品的一致性。 (二)純電動乘用車動力電池組能量不低於15千瓦時,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動力電池組能量不低於10千瓦時(純電動模式下續駛裏程不低於50km)。動力電池不包括鉛酸電池。 (三)汽車整車和動力電池等關鍵零部件生產企業具備一定的產能規模和完善的售後服務體係,對動力電池等關鍵零部件提供不低於5年或10萬公裏(以先到者為準)的質保,並承諾對整車和動力電池按一定的折舊率進行回收。 (四)汽車企業銷售新能源汽車應向消費者提供按照有關國家標準規定的試驗方法測定的產品性能參數保證:在純電動模式下行使的汽車30分鍾最高車速、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的最高時速、0-50公裏/小時加速時間、最大爬坡度、百公裏耗電量(工況法)、續駛裏程(工況法),電機類型和功率、動力電池類型及總儲電量、充電(快充、慢充)方式和時間、車載充電機的功率和輸入電壓等。 第四章 補助標準與規模 第九條 補助標準根據動力電池組能量確定。對滿足支持條件的新能源汽車,按3000元/千瓦時給予補助。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最高補助5萬元/輛;純電動乘用車最高補助6萬元/輛。 第十條 財政補助采取退坡機製。試點期內(2010-2012年),每家企業銷售的插電式混合動力和純電動乘用車分別達到5萬輛的規模後,中央財政將適當降低補助標準。 第十一條 中央財政根據試點城市私人購買數量和規定的標準給予補助。采用電池租賃方式的企業,補助數量按其服務的新能源汽車數量確定。 第五章 資金申報與下達 第十二條 根據試點城市論證通過的實施方案和資金申請,財政部通過省級財政部門將補助資金預撥給試點城市。 第十三條 試點城市財政部門根據私人購買、使用新能源汽車情況,據實撥付補助資金,並在月度終了後10日內將月度撥付情況上報財政部。補助資金具體管理辦法,由試點城市結合本地實際情況自行製定,並報財政部備案。 第十四條 年度終了後30rinei,shidianchengshiyaorenzhenzongjiequanniantuiguangqingkuang,bianzhibuzhuzijinqingsuanbaogao,youshengjicaizhengbumenshenhehoushangbaocaizhengbu,caizhengbugenjudifangshangbaoqingkuanghezhuanxianghezhajieguoduibuzhuzijinjinxingqingsuan。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有關部門定期組織開展專項檢查,對新能源汽車技術水平和運行效果進行評估。 第十六條 企業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產品一致性負責。對產品與申報材料不符,性能指標沒達到要求,以及提供虛假信息、騙取補助資金的,將視情節輕重對申請企業給予追繳補助資金、通報批評、取消資格等處罰。 第十七條 補助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形式截留、挪用。對違反規定的,將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1.試點城市實施方案編製提綱 2. 年 月私人購買新能源汽車財政補助資金彙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