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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 第46號 《氣瓶安全監察規定》已經2003年4月3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局 長 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氣瓶安全監察工作,保證氣瓶安全使用,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要求,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正常環境溫度(-40~60℃)下使用的、公稱工作壓力大於或等於0.2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於或等於1.0MPa?L的盛裝氣體、液化氣體和標準沸點等於或低於60℃的液體的氣瓶(不含僅在滅火時承受壓力、儲存時不承受壓力的滅火用氣瓶)。 軍事裝備、核設施、航空航天器、鐵路機車、船舶和海上設施使用的氣瓶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使用的氣瓶,其設計、製造、充裝、運輸、儲存、銷售、使用和檢驗等各項活動,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全國範圍內氣瓶的安全監察工作,縣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以下簡稱質監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氣瓶實施安全監察。 第二章 氣瓶設計與製造 第五條 氣瓶設計實行設計文件鑒定製度。氣瓶設計文件應當經國家質檢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簡稱總局安全監察機構)核準的檢驗檢測機構鑒定,方可用於製造。 第六條 氣瓶製造單位申請設計文件鑒定時,應當提交齊全的設計文件和產品型式試驗報告。氣瓶設計文件應當包括: (一)設計任務書; (二)設計圖樣(含鋼印印模圖樣); (三)設計計算書; (四)設計說明書; (五)標準化審查報告; (六)使用說明書。 改變氣瓶瓶體主體結構、設計厚度、瓶體材料牌號時,氣瓶製造單位應當重新申請設計文件鑒定。 第七條 氣瓶設計文件應當符合有關安全技術規範的規定,並滿足相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企業標準的要求。 第八條 液化石油氣氣瓶上應當設計裝配防止超裝的液位限製裝置;易燃氣體氣瓶和助燃氣體氣瓶的瓶口螺紋和閥門出氣口應當設計成不同的左右螺紋的旋向和內外螺紋的結構。 第九條 在我國境內使用的氣瓶及其附件(包括氣瓶瓶閥、減壓閥、液位限製閥等,下同),其境內外製造企業應當取得國家質檢總局頒發的製造許可證書,方可從事製造活動。氣瓶及其附件的製造許可按照《鍋爐壓力容器製造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從事氣瓶焊接和無損檢測的人員,應當經安全監察機構考核合格,並取得證書後,方可從事相應工作。 第十條 在我國境內使用的氣瓶應當按照我國安全技術規範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生產。暫時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時,應當製定符合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企業標準。 第十一條 在符合有關氣瓶安全技術規範和國家標準的條件下,氣瓶製造單位可按氣瓶充裝單位的要求,生產專用標識氣瓶。 第十二條 氣瓶及附件正式投產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範及相關標準的要求進行型式試驗。改變設計文件或者主要製造工藝或者停產時間超過6個月重新生產時,應當進行氣瓶的型式試驗。 第十三條 研製、開發氣瓶及其附件新產品,應當進行型式試驗和技術評定。 第十四條 氣瓶應當逐隻進行監督檢驗後方可出廠(出口氣瓶按合同或其他有關規定執行)。氣瓶出廠時,製造單位應當在產品的明顯位置上,以鋼印(或者其他固定形式)zhumingzhizaodanweidezhizaoxukezhengbianhaoheqiyedaihaobiaozhiyijiqipingchuchangbianhao,bingxiangyonghuzhuzhichujumingpaishihuozheqitanenggudingyuqipingshangdechanpinhegezheng,anpichujupiliangjianyanzhiliangzhengmingshu。chanpinhegezhenghepiliangjianyanzhiliangzhengmingshudeneirong,yingdangfuhexiangyingdeanquanjishuguifanjichanpinbiaozhundeguiding。 第十五條 氣瓶及其附件製造單位必須對設計、製造的氣瓶及其附件的安全性能和產品質量負責。氣瓶閥門製造單位應當保證氣瓶閥門至少安全使用到氣瓶的下一個檢驗周期。 第三章 氣瓶製造監督檢驗 第十六條 承擔氣瓶製造監督檢驗工作的檢驗機構(以下簡稱監檢機構),應當經國家質檢總局核準。監檢機構所監督檢驗的產品,應當符合受檢單位所取得的製造許可證書所規定的品種範圍。 第十七條 監督檢驗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對氣瓶製造過程中涉及安全的水壓試驗、氣瓶出廠編號和打監督檢驗鋼印等重要項目進行逐隻監督檢驗; (二)對氣瓶材料的複驗、氣瓶爆破試驗和產品試樣的力學性能和其他理化性能測試進行現場監督確認; (三)對受檢單位的氣瓶製造質量管理體係運轉情況進行監督。 氣瓶製造監督檢驗報告應當包括上述3項內容和結論。 第十八條 監檢機構應當加強對監督檢驗工作的管理,根據受檢單位生產的實際情況,派出相應的監督檢驗人員,及時完成監督檢驗任務;應(ying)當(dang)對(dui)監(jian)督(du)檢(jian)驗(yan)人(ren)員(yuan)進(jin)行(xing)培(pei)訓(xun)和(he)定(ding)期(qi)考(kao)核(he),為(wei)檢(jian)驗(yan)人(ren)員(yuan)配(pei)備(bei)必(bi)要(yao)的(de)檢(jian)驗(yan)和(he)檢(jian)測(ce)工(gong)具(ju),確(que)保(bao)監(jian)督(du)檢(jian)驗(yan)工(gong)作(zuo)質(zhi)量(liang)。監(jian)檢(jian)機(ji)構(gou)應(ying)當(dang)對(dui)出(chu)具(ju)的(de)監(jian)督(du)檢(jian)驗(yan)報(bao)告(gao)負(fu)責(ze)。 第十九條 jiandujianyanrenyuanyingdangrenzhenlvxingzhize,jiandujianyandaowei。yingdanggenjuyouguananquanjishuguifanjibiaozhundeyaoqiushishijiandujianyan,renzhenzuohaojiandujianyanjilu,duishoujiandanweitigongdejishuziliaodengyingdangtuoshanbaoguan,bingyuyibaomi。 簽發監督檢驗報告的檢驗人員,應當持有國家質檢總局頒發的壓力容器檢驗師證書。 第二十條 jiandujianyanrenyuanfaxianshoujiandanweizhiliangguanlitixiyunzhuanshikongeryingxiangchanpinzhiliangshi,yingdangjishishumiantongzhishoujiandanweigaizheng,bingbaogaoshoujiandanweizhizaoxukezhengfazhengbumen。jiandujianyanrenyuanzaijiandujianyanzhongfaxianlingbujiancunzaianquanzhiliangwentishi,youquanzhizhilingbujianliuruxiadaogongxu。 第二十一條 在監督檢驗過程中,受檢單位和監檢機構發生爭議時,可提請受檢單位所在地的地(市)級質監部門處理。必要時,可提請上一級質監部門處理。 第二十二條 監檢機構所在地的地(市)級(ji)質(zhi)監(jian)部(bu)門(men)安(an)全(quan)監(jian)察(cha)機(ji)構(gou),應(ying)當(dang)每(mei)年(nian)對(dui)監(jian)檢(jian)機(ji)構(gou)和(he)受(shou)檢(jian)單(dan)位(wei)進(jin)行(xing)監(jian)督(du)檢(jian)查(zha)。發(fa)現(xian)監(jian)檢(jian)機(ji)構(gou)不(bu)能(neng)履(lv)行(xing)職(zhi)責(ze)和(he)受(shou)檢(jian)單(dan)位(wei)逃(tao)避(bi)監(jian)督(du)檢(jian)驗(yan)的(de)問(wen)題(ti),應(ying)當(dang)及(ji)時(shi)處(chu)理(li),並(bing)報(bao)告(gao)監(jian)檢(jian)機(ji)構(gou)的(de)核(he)準(zhun)部(bu)門(men)和(he)受(shou)檢(jian)單(dan)位(wei)製(zhi)造(zao)許(xu)可(ke)證(zheng)發(fa)證(zheng)部(bu)門(men)。 第四章 氣瓶充裝 第二十三條 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向省級質監部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提出充裝許可書麵申請。經審查,確認符合條件者,由省級質監部門頒發《氣瓶充裝許可證》。未取得《氣瓶充裝許可證》的,不得從事氣瓶充裝工作。 第二十四條 《氣瓶充裝許可證》有效期為4年,有效期滿前,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向原批準部門申請更換《氣瓶充裝許可證》。未按規定提出申請或未獲準更換《氣瓶充裝許可證》的,有效期滿後不得繼續從事氣瓶充裝工作。 第二十五條 氣瓶充裝單位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營業執照; (二)有適應氣瓶充裝和安全管理需要的技術人員和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具有與充裝的氣體種類相適應的完好的充裝設施、工器具、檢測手段、場地廠房,有符合要求的安全設施; (三)具有一定的氣體儲存能力和足夠數量的自有產權氣瓶; (四)符合相應氣瓶充裝站安全技術規範及國家標準的要求,建立健全的氣瓶充裝質量保證體係和安全管理製度。 第二十六條 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向氣體消費者提供氣瓶,並對氣瓶的安全全麵負責; (二)負責氣瓶的維護、保養和顏色標誌的塗敷工作; (三)按照安全技術規範及有關國家標準的規定,負責做好氣瓶充裝前的檢查和充裝記錄,並對氣瓶的充裝安全負責; (四)負責對充裝作業人員和充裝前檢查人員進行有關氣體性質、氣瓶的基礎知識、潛在危險和應急處理措施等內容的培訓; (五)負(fu)責(ze)向(xiang)氣(qi)瓶(ping)使(shi)用(yong)者(zhe)宣(xuan)傳(chuan)安(an)全(quan)使(shi)用(yong)知(zhi)識(shi)和(he)危(wei)險(xian)性(xing)警(jing)示(shi)要(yao)求(qiu),並(bing)在(zai)所(suo)充(chong)裝(zhuang)的(de)氣(qi)瓶(ping)上(shang)粘(zhan)貼(tie)符(fu)合(he)安(an)全(quan)技(ji)術(shu)規(gui)範(fan)及(ji)國(guo)家(jia)標(biao)準(zhun)規(gui)定(ding)的(de)警(jing)示(shi)標(biao)簽(qian)和(he)充(chong)裝(zhuang)標(biao)簽(qian); (六)負責氣瓶的送檢工作,將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氣瓶送交地(市)級或地(市)級以上質監部門指定的氣瓶檢驗機構報廢銷毀; (七)配合氣瓶安全事故調查工作。 車用氣瓶、呼吸用氣瓶、滅火用氣瓶、非重複充裝氣瓶和其它經省級質監部門安全監察機構同意的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履行上述規定的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七)項義務。 第二十七條 充裝單位應當采用計算機對所充裝的自有產權氣瓶進行建檔登記,並負責塗敷充裝站標誌、氣瓶編號和打充裝站標誌鋼印。充裝站標誌應經省級質監部門備案。鼓勵采用條碼等先進信息化手段對氣瓶進行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條 氣瓶充裝單位應當保持氣瓶充裝人員的相對穩定。充裝單位負責人和氣瓶充裝人員應當經地(市)級或者地(市)級以上質監部門考核,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 第二十九條 氣瓶充裝單位隻能充裝自有產權氣瓶(車用氣瓶、呼吸用氣瓶、滅火用氣瓶、非重複充裝氣瓶和其他經省級質監部門安全監察機構同意的氣瓶除外),不得充裝技術檔案不在本充裝單位的氣瓶。 第三十條 氣瓶充裝前和充裝後,應當由充裝單位持證作業人員逐隻對氣瓶進行檢查,發現超裝、錯裝、泄漏或其他異常現象的,要立即進行妥善處理。 充(chong)裝(zhuang)時(shi),充(chong)裝(zhuang)人(ren)員(yuan)應(ying)按(an)有(you)關(guan)安(an)全(quan)技(ji)術(shu)規(gui)範(fan)和(he)國(guo)家(jia)標(biao)準(zhun)規(gui)定(ding)進(jin)行(xing)充(chong)裝(zhuang)。對(dui)未(wei)列(lie)入(ru)安(an)全(quan)技(ji)術(shu)規(gui)範(fan)或(huo)國(guo)家(jia)標(biao)準(zhun)的(de)氣(qi)體(ti),應(ying)當(dang)製(zhi)定(ding)企(qi)業(ye)充(chong)裝(zhuang)標(biao)準(zhun),按(an)標(biao)準(zhun)規(gui)定(ding)的(de)充(chong)裝(zhuang)係(xi)數(shu)或(huo)充(chong)裝(zhuang)壓(ya)力(li)進(jin)行(xing)充(chong)裝(zhuang)。禁(jin)止(zhi)對(dui)使(shi)用(yong)過(guo)的(de)非(fei)重(zhong)複(fu)充(chong)裝(zhuang)氣(qi)瓶(ping)再(zai)次(ci)進(jin)行(xing)充(chong)裝(zhuang)。 第三十一條 氣瓶充裝單位應當保證充裝的氣體質量和充裝量符合安全技術規範規定及相關標準的要求。 第三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裝氣瓶或將報廢氣瓶翻新後使用。 第三十三條 地(市)級質監部門安全監察機構應當每年對轄區內的氣瓶充裝單位進行年度監督檢查。年度監督檢查的內容包括:自有產權氣瓶的數量、鋼印標誌和建檔情況、自有產權氣瓶的充裝和定期檢驗情況、充裝單位負責人和充裝人員持證情況。氣瓶充裝單位應當按照要求每年報送上述材料。 地(市)級(ji)質(zhi)監(jian)部(bu)門(men)每(mei)年(nian)應(ying)當(dang)將(jiang)年(nian)度(du)監(jian)督(du)檢(jian)查(zha)的(de)結(jie)果(guo)上(shang)報(bao)省(sheng)級(ji)質(zhi)監(jian)部(bu)門(men)。對(dui)年(nian)度(du)監(jian)督(du)檢(jian)查(zha)不(bu)合(he)格(ge)應(ying)予(yu)吊(diao)銷(xiao)充(chong)裝(zhuang)許(xu)可(ke)證(zheng)的(de)充(chong)裝(zhuang)單(dan)位(wei),報(bao)請(qing)省(sheng)級(ji)質(zhi)監(jian)部(bu)門(men)吊(diao)銷(xiao)充(chong)裝(zhuang)許(xu)可(ke)證(zheng)書(shu)。 第五章 氣瓶定期檢驗 第三十四條 氣瓶的定期檢驗周期、報廢期限應當符合有關安全技術規範及標準的規定。 第三十五條 承cheng擔dan氣qi瓶ping定ding期qi檢jian驗yan工gong作zuo的de檢jian驗yan機ji構gou,應ying當dang經jing總zong局ju安an全quan監jian察cha機ji構gou核he準zhun,按an照zhao有you關guan安an全quan技ji術shu規gui範fan和he國guo家jia標biao準zhun的de規gui定ding,從cong事shi氣qi瓶ping的de定ding期qi檢jian驗yan工gong作zuo。 從事氣瓶定期檢驗工作的檢驗人員,應當經總局安全監察機構考核合格,取得氣瓶檢驗人員證書後,方可從事氣瓶檢驗工作。 第三十六條 氣瓶定期檢驗證書有效期為4年。有效期滿前,檢驗機構應當向發證部門申請辦理換證手續,有效期滿前未提出申請的,期滿後不得繼續從事氣瓶定期檢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