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4-11 09:4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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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工作,規範作業人員考核發證程序,保障特種設備安全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場(廠)內機動車輛等特種設備的作業人員及其相關管理人員統稱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作業種類與項目目錄見本辦法附件。
從事特種設備作業的人員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經考核合格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或者管理工作。
第三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全國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監督管理,縣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申請《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人員,應當首先向發證部門指定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試機構(以下簡稱考試機構)報名參加考試;經考試合格,憑考試結果和相關材料向發證部門申請審核、發證。
第五條 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應當聘(雇)用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人員從事相關管理和作業工作,並對作業人員進行嚴格管理。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應當持證上崗,按章操作,發現隱患及時處置或者報告。
第二章 考試和審核發證程序
第六條 tezhongshebeizuoyerenyuankaohefazhenggongzuoyouxianyishangzhiliangjishujiandubumenfenjifuze,jutifenjifanweiyoushengjizhiliangjishujiandubumenjueding,bingzaibenshengfanweineigongbu。
對於數量較少的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帶壓密封、氧艙維護、長輸管道安全管理、客運索道作業及管理、大(da)型(xing)遊(you)樂(le)設(she)施(shi)安(an)裝(zhuang)作(zuo)業(ye)及(ji)管(guan)理(li)等(deng)作(zuo)業(ye)人(ren)員(yuan)的(de)考(kao)核(he)發(fa)證(zheng)工(gong)作(zuo),由(you)國(guo)家(jia)質(zhi)檢(jian)總(zong)局(ju)確(que)定(ding)考(kao)試(shi)機(ji)構(gou),統(tong)一(yi)組(zu)織(zhi)考(kao)試(shi),由(you)設(she)備(bei)所(suo)在(zai)地(di)質(zhi)量(liang)技(ji)術(shu)監(jian)督(du)部(bu)門(men)審(shen)核(he)、發證。
第七條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試機構應當具備相應的場所、設備、師資、監考人員以及健全的考試管理製度等必備條件和能力,經發證部門批準,方可承擔考試工作。
發證部門應當對考試機構進行監督,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八條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試和審核發證程序包括:考試報名、考試、領證申請、受理、審核、發證。
第九條 發證部門和考試機構應當在辦公處所公布本辦法、考試和審核發證程序、考試作業人員種類、報考具體條件、收費依據和標準、考試機構名稱及地點、考試計劃等事項。其中,考試報名時間、考試科目、考試地點、考試時間等具體考試計劃事項,應當在舉行考試之日2個月前公布。
有條件的應當在有關網站、新聞媒體上公布。
第十條 申請《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齡在18周歲以上;
(二)身體健康並滿足申請從事的作業種類對身體的特殊要求;
(三)有與申請作業種類相適應的文化程度;
(四)有與申請作業種類相適應的工作經曆;
(五)具有相應的安全技術知識與技能;
(六)符合安全技術規範規定的其他要求。
作業人員的具體條件應當按照相關安全技術規範的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加強作業人員安全教育和培訓,保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具備必要的特種設備安全作業知識、作業技能和及時進行知識更新。沒有培訓能力的,可以委托發證部門組織進行培訓。
作業人員培訓的內容按照國家質檢總局製定的相關作業人員培訓考核大綱等安全技術規範執行。
第十二條 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員應當向考試機構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報名參加考試。
第十三條 考試機構應當製訂和認真落實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考試組織工作的各項規章製度,嚴格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組織實施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考試,確保考試工作質量。
第十四條 考試結束後,考試機構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將考試結果告知申請人,並公布考試成績。
第十五條 考試合格的人員,憑考試結果通知單和其他相關證明材料,向發證部門申請辦理《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
第十六條 發證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對報送材料進行審查,或者告知申請人補正申請材料,並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能夠當場審查的,應當當場辦理。
第十七條 對同意受理的申請,發證部門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批準手續。準予發證的,在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不予發證的,應當書麵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遵循便民、公開、gaoxiaodeyuanze。weifangbianshenqingrenbanlikaohefazhengshixiang,fazhengbumenkeyijiangshoulihefafangzhengshudedidianshezaikaoshibaomingdidian,bingzaibaomingkaoshishiweituokaoshijigouduishenqingrenshifoufuhebaokaotiaojianjinxingshenzha,kaoshihegehoufazhengbumenkeyizhijiebanlishoulishouxuheshenhe、發證事項。
第三章 證書使用及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持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人員,必須經用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其授權人雇(聘)用後,方可在許可的項目範圍內作業。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加強對特種設備作業現場和作業人員的管理,履行下列義務:
(一)製訂特種設備操作規程和有關安全管理製度;
(二)聘用持證作業人員,並建立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管理檔案;
(三)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
(四)確保持證上崗和按章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