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4-11 12: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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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電車資源網消息,11月13日,中山市發展和改革局發布《中山市關於廣東省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財政補貼專項資金管理實施細則》。該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後30日起實施,有效期到2020年12月31日。
《實施細則》所指廣東省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財政補貼專項資金(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由省發展改革委或財政廳下達的,資助方向為本市區域內建設的集中式充電站、分散式充電樁以及加氫站等項目的財政專項資金。《細則》中的專項資金扶持範圍是中山市範圍內建設的充電基礎設施以及加氫站項目。

此外,《實施細則》對於加氫站的補貼金額和申請要求做了詳細介紹。
根據細則,申請補貼的加氫站應滿足以下條件:
1.加氫站應符合國家技術標準且日加氫能力不少於200公斤。
2.加氫站需納入我市的年度建設計劃或工作方案。
3.加氫站需按規定完成竣工驗收並投入使用。
當滿足上述條件後,申請補貼的加氫站可獲得補貼100萬元/站。
以下是細則節選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明確廣東省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財政補貼專項資金的資助範圍、資助條件和標準,根據《廣東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試行辦法》(粵府〔2016〕86號)、《關於印發做好廣東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財政補貼工作的通知》(粵發改產業函〔2018〕518號)等文件規定,結合工作實際,特製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指廣東省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財政補貼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由省發展改革委或財政廳下達的,資助方向為本市區域內建設的集中式充電站、分散式充電樁以及加氫站等項目的財政專項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績效目標是促進中山市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完善新能源汽車充電服務體係,保障本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
第二章 扶持範圍和標準
第四條 專項資金扶持範圍
本專項資金扶持中山市範圍內建設的充電基礎設施以及加氫站項目。
第五條 專項資金扶持標準
(一)充電基礎設施按充電設施額定輸出功率進行補貼,其中,2018年建成竣工驗收並投入使用的充電基礎設施,按直流充電樁550元/千瓦、交流充電樁100元/千瓦予以補貼;2019-2020年建成竣工驗收並投入使用的充電基礎設施,按直流充電樁300元/千瓦、交流充電樁60元/千瓦予以補貼。
(二)加氫站的補貼標準:100萬元/站。
第三章 扶持條件
第六條 專項資金扶持條件
(一)申請補貼的充電基礎設施應滿足以下條件:
1.充電基礎設施的運營企業符合《廣東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要求。
2.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服務、維護管理符合國家、省和市相關技術標準、設計規範和管理要求。
3.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地點需納入我市的年度建設計劃或工作方案。
4.按國家和省相關要求能實現充換電數據共享,應接入中山市充電設施信息管理平台和廣東省電動汽車充電設施智能服務平台(粵易充平台),實現充電基礎設施互聯互通。
5.充電基礎設施電能可計量、位置可查詢、充電狀態可監管。
6.充電基礎設施需按《廣東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等規定完成竣工驗收並投入使用。
(二)申請補貼的加氫站應滿足以下條件:
1.加氫站應符合國家技術標準且日加氫能力不少於200公斤。
2.加氫站需納入我市的年度建設計劃或工作方案。
3.加氫站需按規定完成竣工驗收並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