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4-12 10:3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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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四部委近日宣布,調整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
根據財政部官網13日對外公布的《關於調整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其中具體強調調整完善推廣應用補貼政策,加強推廣應用監督管理和優化推廣應用環境等內容。從2月12日起實施,2月12日至6月11日為過渡期。具體內容如下: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加快促進新能源汽車產業提質增效、增強核心競爭力、實現高質量發展,做好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完善推廣應用補貼政策
(一)提高技術門檻要求。根據動力電池技術進步情況,進一步提高純電動乘用車、非快充類純電動客車、zhuanyongchedonglidianchixitongnengliangmidumenkanyaoqiu,guligaoxingnengdonglidianchiyingyong。tigaoxinnengyuanqichezhengchenenghaoyaoqiu,gulidinenghaochanpintuiguang。buduantigaoranliaodianchiqichejishumenkan。xinnengyuanqichechanpinnaru《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後銷售推廣方可申請補貼,2017年目錄內符合調整後補貼技術條件的車型,可直接列入新的目錄。有關部委將根據新能源汽車技術進步、產業發展、推廣應用規模等因素,提前研究發布2019年和2020年關鍵技術指標門檻。
(二)完善新能源汽車補貼標準。根據成本變化等情況,tiaozhengyouhuaxinnengyuanchengyongchebutiebiaozhun,helijiangdixinnengyuankechehexinnengyuanzhuanyongchebutiebiaozhun。ranliaodianchiqichebutielidubaochibubian,ranliaodianchichengyongcheanranliaodianchixitongdeedinggonglvjinxingbutie,ranliaodianchikechehezhuanyongchecaiyongdingebutiefangshi。gulijishushuipinggao、安全可靠的產品推廣應用。
(三)分類調整運營裏程要求。對私人購買新能源乘用車、作業類專用車(含環衛車)、黨政機關公務用車、民航機場場內車輛等申請財政補貼不作運營裏程要求。其他類型新能源汽車申請財政補貼的運營裏程要求調整為2wangongli,cheliangxiaoshoushangpaihoujianganshenqingbofuyibufenbutiezijin,dadaoyunyinglichengyaoqiuhouquanbubofu,butiebiaozhunhejishuyaoqiuanzhaochelianghuodexingshizhengnianduzhixing。
二、進一步加強推廣應用監督管理
(一)加快完善信息化監管平台。各級行業主管部門牽頭,盡快建成企業、地方、國家三級聯網的新能源汽車監管平台並發揮作用,動態掌握車輛生產、銷售、運行、充電設施運營情況,結合現有管理手段實現對生產準入、目錄審核、補貼發放、安全運營、運營裏程等環節監管的全覆蓋。
(二)建立與補貼掛鉤的整車和電池“一致性”抽檢製度。在整車和動力電池生產、銷售等環節隨機抽查一定比例產品,進行動力電池能量密度、整(zheng)車(che)能(neng)耗(hao)等(deng)關(guan)鍵(jian)參(can)數(shu)一(yi)致(zhi)性(xing)檢(jian)測(ce)。建(jian)立(li)常(chang)態(tai)化(hua)信(xin)息(xi)發(fa)布(bu)機(ji)製(zhi),對(dui)抽(chou)檢(jian)產(chan)品(pin)參(can)數(shu)與(yu)推(tui)薦(jian)車(che)型(xing)目(mu)錄(lu)內(nei)參(can)數(shu)值(zhi)不(bu)一(yi)致(zhi)的(de),根(gen)據(ju)情(qing)節(jie)輕(qing)重(zhong)程(cheng)度(du),暫(zan)停(ting)推(tui)薦(jian)車(che)型(xing)目(mu)錄(lu)、按型號扣減或緩撥補貼資金,並按有關規定對相關企業和檢測機構給予處罰。
(三)拓寬監督渠道,夯實監管責任。設立並公開舉報電話或網上舉報平台,充分發揮社會監督的作用。加大對騙補企業的處罰力度,除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予以沒收違法所得和罰款外,還將視情節輕重采取暫停或取消推薦車型目錄、取消補貼資格並納入“黑名單”等限製性措施。有關地方應進一步落實推廣主體責任,健全管理製度,加強審核把關和監督檢查,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單位和個人應予以嚴肅追責,對監管不嚴、騙補等問題多發的地區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三、進一步優化推廣應用環境
(一)破除地方保護,建立統一市場。各地不得采取任何形式的地方保護措施,包括但不限於設置地方目錄或備案、限製補貼資金發放、對新能源汽車進行重複檢驗、要求生產企業在本地設廠、yaoqiuzhengcheqiyecaigoubendilingbujiandengcuoshi。duijingyouguanbumenrendingcunzaidifangbaohuxingweidedifang,zhongyangcaizhengjiangshiqingjiexiangyingkoujianchongdianjichusheshijiangbuzijin。gediduilieru《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的新能源汽車產品應一視同仁執行免限行、免限購、發放新能源汽車專用號牌等支持措施。地方應不斷加大基礎設施建設力度和改善新能源汽車使用環境,從2018年起將新能源汽車地方購置補貼資金逐漸轉為支持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新能源汽車使用和運營等環節。
(二)落(luo)實(shi)生(sheng)產(chan)者(zhe)責(ze)任(ren),提(ti)高(gao)生(sheng)產(chan)銷(xiao)售(shou)服(fu)務(wu)管(guan)理(li)水(shui)平(ping)。企(qi)業(ye)應(ying)進(jin)一(yi)步(bu)落(luo)實(shi)生(sheng)產(chan)者(zhe)責(ze)任(ren),對(dui)自(zi)身(shen)生(sheng)產(chan)和(he)銷(xiao)售(shou)環(huan)節(jie)加(jia)強(qiang)管(guan)理(li)與(yu)控(kong)製(zhi),建(jian)立(li)企(qi)業(ye)監(jian)控(kong)平(ping)台(tai),及(ji)時(shi)準(zhun)確(que)上(shang)報(bao)新(xin)能(neng)源(yuan)汽(qi)車(che)推(tui)廣(guang)補(bu)貼(tie)申(shen)報(bao)信(xin)息(xi),確(que)保(bao)真(zhen)實(shi)、可查。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按有關文件要求對消費者提供動力電池等儲能裝置、驅動電機、電機控製器質量保證。建立新能源汽車安全事故統計和審查機製,對已銷售產品存在安全隱患、發生安全事故的,企業應提交產品事故檢測報告、後續改進措施等材料。對由於產品質量引起安全事故的車型,視事故性質、嚴重程度等給予暫停車型推薦目錄、暫停企業補貼資格等處罰,並扣減該車型補貼資金。
本通知從2018年2月12日起實施,2018年2月12日至2018年6月11日為過渡期。過渡期期間上牌的新能源乘用車、新能源客車按照《財政部 科技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發展改革委關於調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6〕958號)對應標準的0.7倍補貼,新能源貨車和專用車按0.4倍補貼,燃料電池汽車補貼標準不變。
落實推廣應用主體責任、建立懲罰機製等其它相關規定繼續按《財政部 科技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發展改革委關於調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6〕958號)、《財政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發展改革委關於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審批責任有關事項的通知》(財建〔2016〕877號)、《財政部 科技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發展改革委關於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財建〔2015〕134號)等有關文件執行。